住院报销起付线及补偿标准

2018-07-08

1、起付线和封顶线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200 元,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500 元, 市级三级综合医院 1200 元,市级三级专科医院800 元,市级二级医院 600 元。 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孤儿、特困优抚对象不设住院起付线。参合农民在一年内连续转 院治疗且由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入下级的,免 收下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县外各级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起付线与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起付线一致。年住院补偿封顶线 10 万元。

2、住院分段报销比例

乡(镇)卫生院(含市县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中 201 元以上部分按 85%比例补偿。

县级医院(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中 500元至 3000 元部分,按 60%比例补偿;住院费用中 3001 元以上部分,按75%比例补偿。

市级二级医院住院费用中 601-3000 元部分,按60%比例补偿,住院费用中 3001 元以上部分,按75%比例补偿。

市级三级综合医院住院费用中 1201-5000 元部分 , 按 55%比 例 补 偿 ; 住 院费用中5001-10000 元部分,按60%比例补偿;住院费用中 10001 元以上部分按 70%比例补偿。市级三级专科医院住院费用中801-3000 元部分,按60%比例补偿;3001 元以上部分,按 75%比例补 偿。

实施新农合按病种定额付费管理及纳入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范围的病 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按医疗总费用的40%、30%、20%的固定比例报销。

实施住院分娩定额补偿。参合孕妇在定点医疗机构平产分娩,每人每次补偿200元,单纯 性剖宫产每人每次补偿300元。对确有并发症的 剖宫产孕妇纳入住院补偿(要有县合管办签字确认),不再享受定额补偿。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并发症剖宫产发生率控制在住院分娩总人数的20%以内。

参合结核病患者,凭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就诊的资料、费用发票等,每人每年定额补偿 800 元。

中医适宜技术核销比例提高10%。大型检查费用单次300元以内据实纳入报销范围,单次大于300元的按300元纳入补偿范围。

参加新农合农村居民因危、急、重症等情况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住院的,其紧急抢救费纳入补偿范围。

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当年度出生的婴儿提前缴纳参合资金,享受当年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偿政策。错过缴费时限出生的婴儿,应向当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申请随已参合母亲或父亲获得参合资格,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当年度 新农合补偿范围,其补偿费用纳入母亲或父亲当年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一并计算。自负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以上的,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严格执行《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第四版)》,并将《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目录(2014年版)》药品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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